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1222公共圖書館

公共出借權(PLR)計畫之本質與價值

若公共出借權會出現,那是法律,不是因為道德

這是假設:圖書館會損害作家的權益
就一般認知,此權利主要屬於作家擁有,但所屬出版社以及編輯者、翻譯者、插圖繪者和攝影者有時也主張應分享同等權益
出借通常是指借出圖書館館設範圍之外的閱讀使用,然而在開架式的圖書館閱覽環境下,卻苦無估算之對策

各國實施政策方法各有不同。一般普遍的方式主要以圖書館館藏之借閱情況、館藏冊數及館藏種類等三種方式擇一或混和多項採計之。
還有另一種以當事人申請年度補償款的方式付之

(一)以圖書館的借閱次數作為依據
然而不同類型的圖書,或不同身分的讀者將會影響圖書借閱期限。
(二)
(三)
(四)
(五)

P.5

三、PLR研究之價值
1.實施PLR的大多是歐洲的社會福利國家
2.事實上是保障讀者的權益
3.是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馬太效應:貧者越貧,富者越富)
4.圖書館是損害作家的版稅利益,還是增加了作家的知名度!!而換算下來的錢是否有差距


六、結論
出版者乃僅次於作家的主要PLR受益人
徐金芬:「圖書館員有必要去緊隨有關的發展,和作家分享他們的思想,因為不論採取什麼形式,公共出借權必然對圖書館的經費和服務有所影響。」

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1215公共圖書館



公眾借閱權 (2007~2008)
至 少有41個國家立法承認公眾借閱權,但祗有28個國家實施公眾借閱權制度,付費的機制或立法與基金共同支持。其中的24個國家在歐洲:奧地利、比利時、捷 克、丹麥、愛沙尼亞、法羅群島、芬蘭、法國、德國、格陵蘭、冰島、愛爾蘭、義大利、列支敦士登、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荷蘭、挪威、斯洛伐克、斯洛維 尼亞、西班牙、瑞典與英國(美國、亞洲、非洲都沒有)2007年,塞普路斯與匈牙利實施公眾借閱權。
澳洲、加拿大、以色列與紐西蘭,也有公眾借閱權制度。模裡西斯與哈薩克有公眾借閱權,但沒有實際運作。2003年,日本官方的委員建議作者與圖書館磋商,但還沒有談到公眾借閱權制度。
美國、南美洲、亞洲與非洲都沒有公眾借閱權制度。
丹麥於 1946 年首先實施公眾借閱權, 挪威於 1947 年跟進, 瑞典於 1954 年、芬蘭於 1963 年、冰島於 1968 年分別施行公眾借閱權。(北歐的圖書館是很好的,社會福利很周全)
圖書館出借圖書由來已久, 直到 1883 9 , 德國作家協會在 Darmstadt 的年會, 才就權益受損之事, 請求政府出面補償。然而, 德國的腳步卻異常緩慢, 直到1972, 才通過相關的法案。(德國圖書館員的職業訓練最早)
1917 , 在丹麥圖書館協會的年會上, 暢銷書作家 Thit Jensen 要求就公共圖書館借出圖書, 導致作家權益受損一事, 應有適度的補償。不過, 圖書館及出版社群起反對, 甚至認為圖書館借出圖書對作家反而有利。直到 1942 , 國會介入此事, 修改圖書館法, 正式作家的權益, 補償作家的損失; 不過, 當時在德國的統治下, 無從實施, 直到 1946 , 才正式成為法案。
繼北歐諸國之後, 荷蘭於 1971 年建立公眾借閱權制度, 德國於 1972 年、紐西蘭於 1973 年、澳洲於 1974 年、奧地利於 1977 年、英國於 1979 , 分別實施公眾借閱權。紐西蘭非常自豪為第一個施行公眾借閱權的英語系國家。(聯合國會員國約一百多個:有不想加入的EX.瑞士、梵諦岡;有不在聯合國中的國家;有不是國家卻加入了聯合國)
進入 80 年代後, 加拿大於 1986 年、以色列於 1986 年、法羅群島於 1988 , 分別加入公眾借閱權的行列; 90 年代的格陵蘭 (1993)、模裡西斯 (1999), 也實施公眾借閱權。
加 拿大作家協會於 40 年代即提出公眾借閱權的呼籲; 1973 , Marian Engel 的帶領下, 加拿大作家工會再度要求公眾借閱權。1976 年國會設立「Payment for Public Use」委員會, 由作家、圖書館員及出版商共同組成, 努力四年之後, 達成一個以圖書館藏為基礎的公眾借閱權計畫。加上其他團體的努力, 加拿大政府於 1986 年編列三百萬加幣 (新台幣 66,000,000) 預算, 做為實施公眾借閱權的費用。(公眾借閱權和著作財產權是互惠的,大多是利益關係)
為了加速歐盟的公眾借閱權計畫 2000 年六月開始, 英國接受歐聯作家的申請, 也可分享公眾借閱權的權利金。
施行重點
公眾借閱權實施內容, 因應國情而有出入, 大體上遵循兩個原則:
  • 承認圖書館出借圖書導致作家權益(著作權)受損, 應該給予補償;(利益都被出版社賺走)
  • 該等補償用於加強文化活動
施行的重點有四:
  1. 文學創作
  2. 作家的社會福利之一
  3. 視為著作財產權的一部份
  4. 採用大英國協模式
文學創作
丹麥、挪威及芬蘭把施行的重點放在文學作家的給付。(每年編預算,一半給作家,一半給執行單位)
丹麥的小說作家得到 44.32%, 希望在新制下, 可以提高到 48.56%
挪威較看重文化與政治的互動, 24 個作家協會分配款項至 12 個領域; 傳統上, 挪威較尊重小說家的地位, 直到 1980 年之後, 才有非文學性作家加入, 文學作家得到 85% 以上。
芬蘭把九成以上的款項, 支付給小說作家, 依照作品的數量, 直接撥付。
以色列的政策大約來自北歐的靈感, 除了少許支付給描述納粹大屠殺及文學論文之外, 絕大多數的款項都流入文學作家之手。
社會福利
奧地利、德國及瑞典, 把作家的健康保險及老人年金納入。
德國把 55% 的公眾借閱權款項作為支付健康保險、老人年金及急難救助之用; 瑞典把 66% 的公眾借閱權款項作為支付老人年金、長期獎助及急難救助之用; 奧地利則把一半的公眾借閱權款項當成作家的社會需求支付。
著作財產權
奧地利、德國及荷蘭的公眾借閱權計畫, 充份尊重該國的著作財產權, 即使是外國作家, 也可經由註冊登記, 享受同等的權利。
大英國協模式
澳洲、加拿大、紐西蘭及英國的公眾借閱權有點類似, 透過仲介團體, 把款項直接撥付到個人, 祗處理圖書的部份。澳洲和英國有單獨的公眾借閱權法案, 由文化部門負責執行。
澳洲更進一步施行教育借閱權 (Educational Lending Right, ELR), 從中小學圖書館至大學圖書館, 都在實施的範圍裡。1999 年的預算是八百萬澳幣 (約新台幣 170,000,000)
英國
採用申請制, 作者、插畫者、攝影者、編者、譯者, 都可以提出申請。原先祗限英國及德國的公民才能申請, 現在放寬為歐聯的公民都有資格
祗有四類書在被申請的範圍裡:
  1. 印刷並裝訂成冊
  2. 商業性出售的圖書
  3. 個人作者 (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除外)
  4. 具有國際標準圖書號碼
有聲書、樂譜、報紙、雜誌及官書都除外。
(指定若干圖書館,計算有登記作者的書借出去有幾本,借了幾次。再算要如何分配預算。)
統計
2011-2012年度,編列722萬英磅[1英磅兌換47元新台幣]。每次借閱取得 6.05便士。(80/20法則-人口論)
付費間距                      20122  20112
£5,000 ‐ £6,600                         313              356
£2,500 ‐ £4,999.99                393              366
£1,000 ‐ £2,499.99                     826               877
£500 ‐ £999.99                             956                938
£100 ‐ £499.99                            3,640           3,649
£1 ‐ £99.99                                   17,590         17,180
總共給付人數                    23,718         23,366
不給付或未達最低門檻     16,254         15,418
(對暢銷作家而言,根本不算什麼;對小作家而言根本不夠。然而現今已失去它的意義,只剩對作家的尊重)
國際圖書館聯盟關於公共借閱權的立場
人類發展指數(原:第三世界、第四世界)

2014年12月14日 星期日

1201 公共圖書館



借書不用還

圖書館2.0系列報導之三
毛慶禎 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副教授(民國96年寫的)

借書不用還,是圖書館 2.0 最明顯的特徵之一。還書不是議題,借書也不是目標,適時適地讓讀者讀到預期的書,才是圖書館存在的目的之一。(因為以前書很昂貴,所以借書要還,或者要在當下看、抄。但現在書很便宜,所以借書應該不用還)
還書帶給讀者壓力,造成圖書館與讀者的緊張關係,借書不用還是解除緊張關係的根本之道。還書是為了再借出去,借書是為了有書可讀。在資源(不以圖書為限,新增了資訊等......)充裕的情況下,即使不收回外借的圖書,仍有足夠的圖書可供借閱,當然就不必還書,不但簡化作業流程,還可以豐富讀者的自家館藏,每個家庭都是圖書館,走進自家或鄰居的客廳,就可以閱讀。
1602 年,湯瑪斯‧博德利爵士(Sir Thomas Bodley, 1545-1613捐贈圖書館給牛津大學,指定該圖書館不僅服務牛津大學師生,還應服務所有文人(Republic of Letters);館藏供社會大眾使用,不要求與牛津大學或學術有關;當其他的圖書館還限制讀者資格時,博德利圖書館(國外的圖書館都有名字,而我們卻都沒有)已被稱為牛津大學的公共圖書館(The Publique Library of the Unviersity of Oxford),直到今天,六成的讀者來自牛津大學之外。
受限於當時的科技及習俗,博德利圖書館的館藏祗限館內閱讀(資訊近用沒有實現,與當初的目標相違背)400 多年來,世界各地的讀者必須風塵僕僕地來到牛津大學,才能使用博德利圖書館。博德利圖書館對此不便耿耿於懷,囿於科技的限制,心有餘而力不足。
博德利圖書館參與早年的英語文獻線上資料庫(Early English Books online, EEBO)及十八世紀
古籍資料庫(Eighteenth Century Collections Online, ECCO)等數位化館藏計畫,但是該等計畫的商業模式,限制學者的近用權,無助於實現湯瑪斯‧博德利爵士的初衷(注 1)。
法令現況
社會上已有很多書是不用還的,基於宗教、意識形態、社會責任等目的,有些人編印特定的圖書,讓它們在社會流動。例如:財團法人佛陀教育基金會,贈送印本及多媒體版的佛書;國際基甸會中華民國總會,贈送印本聖經;還有更多有心人士,徵求業主同意後,在車站、廟宇等公眾場所,放置勸人為善的圖書,任人取閱、歸還(注 2)。
出版社效法美國的行書計畫(Bookcrossing),在臺灣發起「書本冒險旅行計畫」(漂書計畫),請求讀者把看過的書,置於公眾場所,供有緣人隨機取閱、歸還,讓圖書展開不可知的旅程(注3)。圖書館將讀者捐贈的圖書、撤架後的圖書,不定期地置放櫃檯,供讀者自由取閱,也是行之多年的慣例。(圖書館不要的書)
在正常運作下,圖書館的館藏不可能無限成長,有一定的極限。在圖書館裡待了一陣子的圖書,總有年華老去讓位給後來者的時候;等待撤架圖書,祗要外觀尚佳,讀者願意借閱,圖書館就可做個順水人情,為這本書找個新的家,由讀者賦予新的生命,到另一個圈子,繼續它的旅程(注 4)。
英國圖書館學會建議,公共圖書館的館藏汰換率為 8 ,期限一到,不論館藏狀況如何,一律更新(注 5)。美國維吉尼亞州費爾非克斯郡(Fairfax County, Virginia)的公共圖書館系統有21 個分館,採用 SirsiDynix 系統後,為了反應市場需要,也將兩年內不曾外借的書,全部下架(注 6)。
圖書被撤架移除是可預見的,讀者不還書,祗是其中一個因素。沒有歸還的書有點像是「楚人失弓」,本來就在天地之間,除了法定寄存圖書館之外,其他圖書館都不具備永久保存館藏的功能。讀者不主動還書,圖書館可以停止該讀者的借書權,並依照圖書館法第 14 條的規定,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自行報廢。然而以臺灣社會的風氣,圖書館很難採取法律行動,將該書強制取回。所以,不必費心於取回未還的圖書。
技術到位
類比的印本圖書複製成本高,圖書館難以負擔高量的複本,無法想像借書不還的後果。不過,以數位方式透過網際網路傳送的電子書,它的複製成本與傳送成本趨近於零,圖書館永遠還有一份電子書,沒有必要執行還書的程序。
當代的圖書幾乎都經由電腦編輯排版,製成數位格式,再據以印刷成為類比的印本。著作財產權所有人基於商業考量,販售印本維生為主;圖書館衡量預算,祗能買入有限度的印本,讓讀者必須在預約清單或館際互借上等待。
舊思維在新技術中掙扎,複製及傳送的成本已經很低,仍然要求客戶遵守舊的法律,歸還不需要歸還的數位圖書。經由著作財產權所有人的授權之後,以 21 世紀的圖書館學管理技術,借電子書不還,是實際可行的。
著作財產權的研究,發展出多種授權模式(公用著作:這權力是屬於大眾,非特定人士,而人們也不能更改內容),「創用 CC」(注 7)保留著作財產權所有人的商業利益,且讓網民成為現成的業務員,透過持續的授權,每個人都可以:
a. 重製本著作、將本著作收錄於一個或多個編輯著作之中、以及當收錄於編輯著作時重製本著作;
b. 創作及重製衍生著作;
c. 散布、公開展示、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或以數位聲音傳輸方式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本著作(包括收錄於編輯著作中之本著作)重製物或錄音物;
d. 散布、公開展示、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或以數位聲音傳輸方式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衍生著作重製物或錄音物。
數位圖書
可以合法下載閱讀的網路數位書,應該不在少數,祗是難以取得確實的數字。此處描述的谷歌(Google)、歐萊禮(O'Reilly Media, Inc.)、古騰堡計畫(Project Gutenberg)、網際網路典藏所https://archive.orgInternet Archive)等,祗是較為出名的少數。
谷歌圖書搜尋(Google Book Search)與出版社合作,以增加書籍的銷售量為目標,從保護書籍內容的前提,協助使用者找到書籍;城邦與博客來是臺灣地區首先談妥合作內容的出版社(注8)。
谷歌並與德國巴伐利亞州圖書館(Bavarian State Library)、美國普林斯頓大學(Princeton University)、美國加州大學(University of California)、西班牙國立加泰羅尼亞圖書館(The National Library of Catalonia)、西班牙馬德里大學(University Complutense of Madrid)、美國哈佛大學(Harvard University)、美國密西根大學(University of Michigan)、美國紐約市公共圖書館(The New York Public Library)、英國牛津大學(Oxford University)、美國史丹福大學(Stanford University)、美國德州大學奧斯汀校區(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美國維吉尼亞大學(University of Virginia)、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校區(University of Wisconsin - Madison)等 13 個單位合作,將部份館藏數位化,供讀者全文檢索,視授權範圍提供下載全文、部份檢視、片斷檢視或不提供內文(注 9)。(我們現在能看到,是經過很多次的重印。或許看不到過去真正的那本書,但內容不變)
歐萊禮公司的開放圖書系列(O'Reilly Open Books Project),已有 54 本,其中的 19 本,於販售印本的同時,也提供電子檔,讓讀者從網路讀到全文。絕版書則祗有電子檔(注 10)。
古騰堡計畫始於個人電腦萌芽之前,1970 年以來,已經累積二萬多本電子書,以公共版權為主,包括 69 本中文書(注 11)。網際網路典藏所的時光回溯機(Wayback Machine)典藏舊的網頁,並典藏並公開使用 57,752 部電影、37,741 場音樂會實況、124,328 種有聲書、189,695 種圖書(注 12)。
中文數位圖書
中文圖書不算少,應有相當的圖書以數位方式呈現。基於廠商的商業利益,絕大部份的數位圖書,必須申請帳號才能使用;依授權條款分為:館內使用、校園使用及網際網路使用三種等級。
圖書館可以從沒有著作財產權主張的數位圖書著手,先將該等圖書融入本館目錄,供讀者檢索,納入館藏,實體或連結均可。國家圖書館、中原大學圖書館、淡江大學圖書館等數十所圖書館,都製作相當的連結,供讀者查尋部份的電子書,並提供自由下載。
臺灣本土製作的電子書不在少數,以納稅人的公帑補助或獎勵,再以各種理由主張著作財產權,以有限的授權模式,強迫圖書館付更多的費用,取得本來就是公共財的授權。最令人佩服的是中華電子佛典協會(Big5UTF-8UTF-16),聚合志工的力量,將整部大藏經逐字鍵入校對。不但放在網路,自由查尋下載,還提供光碟片,供各界自由索取(注 13)。
政府支持的官方數位化工作,已經持續多年,成果很可觀。以 300dpi 解析度製作後,再降階轉存為較低的解析度,提供三種等級用途如下:
1. 典藏級:保護國家利益,僅提供目錄,不提供內容。
2. 電子商務級:訂定合理價格,供市場化銷售。
3. 公共資訊級:免費供一般大眾使用。
為保護國家利益,不公開精密、高解析度的典藏級檔案;運用在學術研究、商業、產業、出版、加值等方面的電子商務級檔案,則以平價的方式,在市場銷售;供中小學教育、知識普及和社區文化發展等使用的公共資訊級檔案,則免費提供給國人使用(注 14)。
300dpi 的解析度屬於國家利益,實是匪夷所思的做法。重製費用趨近於零,製作成本均由國家負擔,為什麼可以販售?對照美國麻省理工學院的「開放式課程網頁」,基於社會責任,全盤開放,並因此而招來日本、越南等國的參與,臺灣的中文翻譯志工也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全心奉獻(注 15)。
圖書館的本質
數位圖書是強勢團體的禁臠,這個世界裡,沒有網路沒有電腦,甚至沒有電力的地方,比我們想像的還廣。圖書館如何在這些地方提供借書不用還的服務呢?確實是很嚴肅的議題。
網路行動圖書館是美國的志願團體,以車輛帶著電腦及網路,自備發電機,奔波於美國境內無網路的地方,從衛星網路下載圖書,印刷裝訂成冊,借給讀者,而且不用歸還(注 16)。
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ESCO)與國際圖書館協聯盟(IFLA)共同主張:「公共圖書館提供無私的服務,不因年齡、種族、性別、信仰、國籍、語文及社會地位而有差異」,應該是期待圖書館能夠摒除舊思維的限制,在新科技的協助下,發揮圖書館的既有理想,讓讀者可以盡情地享用資訊大餐,沒有任何顧忌(注 17)。
這就是圖書館的理想,借書不用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