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30日 星期日

1124公共圖書館



中國公共圖書館<台灣:1976蔣經國>
清同治11(1872),江瑞安人許拙學辦心蘭書社,「定議之初,人約二十家,家先出錢十五千,合三百千,購置書籍 ...... 於是鄉里皆知有書社。長江以南,漸有仿行者」。
光緒二年(1876)愛新覺羅‧國英即構藏書樓五楹,取名共讀樓,邀各方嗜古者,暇輒往觀。國英,字鼎臣,吉林人,為滿洲世冑,敏而好學,曾為粵東鹺使,治績卓著。公餘輒蒐羅書籍,凡二十餘年。據光緒六年(1880)所刻《共讀樓書目》,國英自序
「時 值髮捻回各逆滋擾,半天下籍多毀於火,書價大昂,藏書家秘不示人,而寒儒又苦無書可讀。余早有購藏書籍之志。同治甲子[3(1864)],勸同志諸君 子共立崇正義塾,嗣屢蒙恩,握廉捧所餘,獨以購書。光緒丙子[2(1876)],於家塾構藏書樓五楹,顏曰共讀。其所以不自秘者,誠代子孫未必能讀,即使能讀,亦何妨與人共讀,成己成人無二道也。」
《書目》末附條規引曰:「予今久遠,倘有不肖子孫擅將書攜出樓,則散亡必速,汝等亦當體吾聚人藏之艱難取。」出發點目的還是為了自己
共讀樓藏書,總計3,200餘種,25,000餘,法帖430餘冊。
闡述公家立書院、藏書院、書籍館之事:
1.      鄭觀應〈藏書〉
2.      馬建忠〈擬設翻譯書院議〉
3.      康有為〈上清帝請大開便殿廣設圖書館〉
4.      孫家鼎奏請官辦書局
5.      刑部左侍郎李瑞棻奏請推廣學校摺
6.      王韜〈廣設香海藏書樓序〉:「夫藏於私家,固不如藏於公所。私家之書,積自一人,公所之書,積自眾人。私家之書辛苦積於一人,而或子孫不能守,每嘆聚之難,散之易。惟能萃於公,則日見其多,無慮其散矣。」
7.      光緒23(1897)北京通堂設圖書館<從日本傳過來>,並制定了會章十二條。中國有據可查最早使用「圖書館」一詞,並制定章程的圖書館。
8.  光緒26(1900),徐樹蘭捐銀八千六百餘兩,購郡城西地一畝六分,議辦「古越藏書樓」。光緒二十九年(1903)告成,次年對社會開放。東邊的地一定比西邊的好
第十三節:要寫姓名、書名,再給你一塊牌子,每本書有三塊牌子,還書時再把牌子拿下來。還要填借書單。
第十四節:只有六十個座位。
第十五節:自九點至十一點止,自下午一點至五點止。
第十六點:坐特定的位子。
第十七點:樓上藏書,樓下觀書。
讀書只能讀一本;書借來了可以抄,但筆硯要自備。
讀書時不要聊天、談政治。抽菸喝茶請自備。

<
墨子>刻了四顆印章
四庫全書(北四閣、南三閣)杭州文瀾閣內允許讀書人到此看書並抄書。
9.      光緒29(1903)冬,在杭州東城的杭州藏書樓改名為浙江藏書樓,並移建於大方伯裡。其書目按經史子集分類,有甲乙兩編, 甲編計4,49267,360餘卷, 乙編1,0772,570餘冊。其「閱書借書章程」 曰: 無論進士舉人、貢監生童,但志在通知古今中外者,均准入樓閱書借書。
清宣統元年(1909)前後,地方大吏上奏請求創設省圖書館,似乎成為風氣:
1.          山東巡撫袁樹勳奏請山東省創設圖書館
2.          山西巡撫寶棻奏請山西省創設圖書館
3.          浙江巡撫增韞奏請浙江省創設圖書館
4.          湖南巡撫龐源書奏請湖南省創設圖書館
5.          雲南提學司葉爾愷奏設雲南圖書館
6.          廣西巡撫張鳴岐奏請廣西省創設圖書館
7.          奉天總督徐世昌等奏請建設黑龍江圖書館
8.          安徽巡撫馮煦奏採訪皖省遺書以存國粹並設圖書館
9.          直隸總督陳夔龍奏為前署提學使盧靖捐建圖書館請獎
10.      張之洞<書目答問>請求設立京師圖書館
京師圖書館成立後, 民國5(1916)3月,教育部通令,「凡國內出版書籍,均應依據出版法,報部立案,而立案之圖書,均應以一部送京師圖書館求藏<典藏>,以重典策,而光文治。」
民國15年,教育部訓令各縣「凡商店出版及私人著述圖書,應以四部送各省教育廳,由廳分配。以一部呈部,轉發國立京師圖書館,一部逕寄國立編譯館,二部分存各省立圖書館,及各該地方圖書館。」
光緒31(1905)在湖南省成立第一所公共圖書館, 是為官辦新式圖書館之首聲。
西元1912年,台灣成立第一座私立公共圖書館
當代
在 中國來說,公共圖書館取決於具體城鎮的大小及當地政府的投入,圖書館的狀況及藏書量相對會有很大的差別。與美國、英國、加拿大、德國等西方已開發國家相 比,中國的公共圖書館的發展起步較晚,總體來說財政投入匱乏,廣大人口中公共圖書館的建設和使用嚴重落後於已開發國家:「據統計,中國平均每46萬人口才 擁有一家公共圖書館,總共3000家公共圖書館中有600多家全年無一分購書經費,全國人均擁有公共圖書館藏書僅為0.27冊。全國公共圖書館持證讀者數 582萬,僅佔全國總人口的0.47%,美國這一比例是23,英國是58%。美國每1.3萬人擁有一家公共圖書館(美國共有近12萬個各類圖書館,其中 公共圖書館有9445個,大部分在社區鄉鎮),英國和加拿大每1萬人左右擁有一家公共圖書館,德國每6600人一家,奧地利4000人,瑞士3000 人」。
據調查,中國「公共圖書館一項,在農村幾乎就是空白,普及率僅為5.9%,90.3%的農村居民表示當地沒有任何可供借閱圖書或音像的公共圖書館。文化體育設施的缺乏使農村居民的業餘生活非常單調,影響了生活質量。」
中國的公共圖書館大部分是在省、市、縣、鄉等地域劃分的基礎上由政府投資建立的,依次分類為:國家圖書館、省級圖書館、市級圖書館、縣級圖書館;城市圖書 館、教會圖書館、中小學圖書館、音樂圖書館、青年圖書館、醫院圖書館、監獄圖書館、工具書圖書館、盲人圖書館、軍隊圖書館。
中國第一座對公眾開放的圖書館是1929年由中國科學社建造的明復圖書館,現為上海盧灣區圖書館。杭州圖書館是目前中國對讀者開放比例最大的公共圖書館,將近90%的面積接待讀者
The best reading for the largest number at the least cost.
對讀者「最好(會隨著時間,空間而改變)」的服務;擴展圖書館以服務「最多數(只要館藏有人讀就好)」的讀者;管理的準則「最少費用
沒有圖書館的日子也過得好, 如果資訊是重要的, 為什麼圖書館的經費那麼艱難? 如果資訊必要的, 為什麼見不到 使用圖書館的人潮。蔣總統秘錄
行政區劃
中 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自1997年以後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等四類一級行政區,自1999年澳門主權移交以後共有34個一級行政區,即 23省(其中台灣省未實際管治)、4直轄市、5自治區和2特別行政區。以省、地區、縣和鄉四級架構為主,其次為省、縣、鄉三級架構。
  • 三級架構:直轄市、省(第一級)縣級行政區(第二級)鄉級行政區(第三級) 特例如:省(第一級)地級行政區(第二級)鄉級行政區(第三級);
  • 四級架構:省、自治區(第一級)地級行政區(第二級)縣級行政區(第三級)鄉級行政區(第四級);
  • 五級架構:
    • 特例:省、自治區(第一級)地級行政區(第二級)縣(第三級)區公所(第四級)鄉、鎮(第五級);
    • 特例,僅限新疆伊犁:自治區(第一級)伊犁州(第二級)地區(第三級,塔城、阿勒泰)縣級行政區(第四級)鄉級行政區(第五級);
  • 特別行政區轄域範圍小,根據基本法不設政權性區域組織,沿用殖民地時期的區域劃分舊制。

2014年11月23日 星期日

1117公共圖書館


圖書館員的自由 Freedom for Librarians
圖書館員的自由就是讀者的自由,就是資訊的自由。像希臘神話中推石頭的人,明知道推到山頂石頭還是會掉下來,但還是要推~~
1644年英國詩人米爾頓(John Milton)<失樂園>提出《自由請願書(Areopagitica: A speech of Mr. John Milton for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 to the Parliament of England )向政府爭取知的自由,並且讓真理能自由存在,被公認為是最早也最具影響力的聲明,是擁護思想自由的實際行為表現。
自由(freedom)一詞,一般皆認為起源於西方的人權思想,通常指「不被他人控制、妨礙或拘束」之意。法國1789權利宣言說:「所謂自由是 指有權作為一切不損及他人的事情而言」;美國獨立宣言也明文規定,「凡人<白人>生而平等,且均經天賦若干不可剝奪之權利,內含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之權」。
<FREE>自由不等於免費, 不過, 從取得的角度來看, 把免費視為自由, 不失為自由的起點,也不算離題太遠。 
資訊本身希望自由,被更多的人取得、瞭解、轉載、研發。管制資訊的流動是違反資訊本身的行為,資本主義社會藉著智慧財產權等手段,掠奪資訊的財產權,擴張個人的獲利。 
自由流動的資訊對社會發展具有正面的價值,不論什麼動機,管制資訊本身就是社會發展的絆腳石,徒然牽制社會的步調。 
公共圖書館是人類的偉大發明之一,提供自由的資訊,供民眾免費取用。網際網路更進一步的形成全球性的自由資訊網,上網之後,可以取得各種資訊及服務。
四大自由
有關自由的定義很多, 最有名的是美國羅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 1882年元月30 – 19454April 12, 1945)總統在1941年元月6日對美國第77屆國會發表咨文時,提到的四大自由。
「在我們力求安定的未來的歲月裡,我們期待一個建立在四項人類基本自由之上的世界。
第一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發表言論和表達意見的自由正面自由
第二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人人有以自己的方式來崇拜上帝的自由正面自由
第三是不虞匱乏的自由--這種自由,就世界範圍來講,就是一種經濟上的融洽關係,它將保證全世界每一個國家的居民都過健全的、和平時期的生活。負面自由
第四是免除恐懼的自由--這種自由,就世界範圍來講,就是世界性的裁減軍備,要以一種徹底的方法把它裁減到這樣的程度:務使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有能力向全世界任何地區的任何鄰國進行武力侵略。」 負面自由
 美國第三任總統Thomas Jefferson(1743-1826)曾說:民主社會有賴於充分受知和教育的國民(A democratic society depends upon an informed and educated citizenry.)資訊是民主的貨幣(Information is the currency of democracy.)
航權 Freedoms of the air
航權來源於1944年在芝加哥簽署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名為航空自由,實際上都需申請,共分為九種:
  1. 領空飛越權飛過
  2. 技術經停權加油
  3. 目的地卸載權
  4. 目的地裝載權
  5. 中間點權或延遠權??
  6. 橋樑權??
  7. 完全第三國運輸權??
  8. 境內運輸權可在境內裝載貨物運輸
  9. 完全境內運輸權??
歐盟的四個自由
歐盟的單一市場(single market),就是「四個自由」:人、貨、服務與資本,可以自由移動。
個人:有權在歐盟的成員國生活、工作、學習或退休
消費者:競爭的結果,更低的價格、更廣的購物選擇及更高標準的保護
商業:更容易與便宜的跨國界商業活動
自由軟體<正版軟體:保證安全>
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對於軟體使用者的自由,有相當的說明:
「自由軟體」關於「自由」而不是價格,「自由 (Free) 」這個概念並不是指「免費的啤酒」,而是指「言論自由」【因為英文的自由和免費視同一個字: free】。
自由軟體所指稱的軟體,其使用者有使用、複製、散佈、研究、改寫、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更精確地說,自由軟體賦予使用者四種自由:
  • 不論目的為何,有使用該軟體的自由(自由之零)。
  • 有研究該軟體如何運作的自由,並且得以改寫該軟體來符合使用者自身的需求(自由之一)。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
  • 有重新散佈該軟體的自由,所以每個人都可以藉由散佈自由軟體來敦親睦鄰(自由之二)。
  • 有改善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並且可以發表改寫版供公眾使用,如此一來,整個社群都可以受惠。如前項,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自由之三)。
如果一軟體的使用者具有上述四種權利,則該軟體得以被稱之為「自由軟體」。也就是說,使用者必須能夠自由地、以不收費或是收取合理的散佈費用的方 式、在任何時間再散佈該軟體的原版或是改寫版 在任何地方給任何人 使用。如果使用者不必問任何人或是支付任何的許可費用從事這些行為,就表示她/他擁有自由軟體所賦予的自由權利。
使用者也應該有自由改寫軟體的權利,並且可以將這些軟體再利用在工作上或是娛樂上。
使用軟體的這份自由權適用於任何人、任何組織、任何電腦系統、任何工作性質,不用特別和軟體作者或是其他特別的人或單位報備。
再散佈軟體的自由必須同時適用於原版和改寫版軟體的二進制碼和源碼上,如果無法製作二進制碼的版本,則此動作可以略過,但是如果後來的使用者找到其它可以製作二進制碼的方式,她們必須有再散佈二進制碼的自由。
為了成就改寫並發表改寫版的自由,使用者必須有取得該軟體源碼的管道,所以,取得源碼為自由軟體之本。
美國圖書館學會
閱讀自由美國圖書館學會訂出的 11項核心價值,其反映了(美國)圖書館專業的歷史及發展。這些核心價值是源自ALA過去的許多政策論述,其中以下列的四項政策文件最能解釋/表現這些核 心價值的觀念: 閱讀自由宣言(Freedom to Read statement)圖書館權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ALA使命聲明(ALA Mission Statement)圖書館:美國的價值(Libraries: an American Value)(如有需要,這些政策會作修訂及擴展)
  1.  Access 近用
  2. Confidentiality/Privacy 隱私
  3. Democracy 民主
  4. Diversity 多樣性雞蛋不要放在同一個籃子裡
  5. Education and Lifelong Learning 教育及終生學習終身學習觀念薄弱
  6. Intellectual Freedom 智性自由
  7. Preservation  典藏應留少數館藏典藏
  8. The Public Good 公益
  9. Professionalism 專業
  10. Service 服務使用者至上
  11. Social Responsibility 社會責任
美國圖書館學會及美國出版學會自1953 年即有「閱讀自由」(The Freedom to Read Statement)宣言一文,並歷經1972 年、1991 年、2000 年、2004 年等次的修訂,此宣言中主要有下列七點:對應公共圖書館宣言
  1. 出版社及圖書館應確保社會大眾能看到多元的觀點與見解,包括非正統及非主流的思想。
  2. 出版社、圖書館及書商不需要為它們所提供的資料的每一個觀點或見解背書。因為那將與民眾會自己建立自己的政治、道德或美學觀衝突。不代表圖書館見解
  3. 出版社或圖書館不應阻止民眾讀取(Access)和某作者個人歷史或政治背景相關的著作。
  4. 我們的社會不應強制他人的品味,如限制青少年去探索社會的多樣性,限制作者去表達生命的各種面貌。
  5. 社會不應強迫讀者接受有預先評判或已貼標籤的見解,而應由民眾靠自己的智慧做判斷。只有讀者要讀的書,沒有好壞之分
  6. 出版社及圖書館員是民眾自由閱讀權的維護者,應與任何侵害此權的個人或團體對抗。
  7. 出版社及圖書館有責任,以提供各種書籍加強觀點及見解的多樣性,來維護閱讀自由。
知識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m),有人亦稱其為「思想自由」,表現思想的方式有言論、著作、出版、講學、通訊等。世界各民主國家對於知識或思想自由均有立法保障之。
根據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當中的第十九條款,明確表示:「任何人均享有自由表達意見之權利,此權利應不受干涉,其本身所擁有之意見自由及任何手段,不受國界之限,對 資訊及思想有求取、接受及傳達之自由。」另外第二十九條款也指出:「任何限制必須由法律來決定,此等限制是因尊重別人的權利及自由,且因道德、公共秩序及大眾福利之需要。」世界人權宣言本身並非條約或硬性的法律規定,但卻具有約束力。不受國界限制
自由文化著作
「隨著社會與科技的演進,越來越多人得以「近用,創造,修改,出版與散佈」不同種類的創作品,包括藝術品,科學與教育素材,軟體,文章等,簡言之,泛指任何可以用數位形式再現之物。此外,許多社群實踐了這些新的可能性,並且建立了相當豐富的可重複使用之作品。
大多數作者(不論是否來自那個領域或專業)都支持促進一個創作品能有創意地進行散播,重複使用與改作的環境。因為越容易重複使用與改作創作品,我們的文化就將越豐富。
為了確保這樣環境能順暢地運作,作品的「作者權」(著作權)應該是「自由」的,在此所提到「自由的權利」包括:
  • 自由地使用(freedom to use)創作品的權利,並且得以獲得使用該創作品的益處
  • 自由地研析(freedom to study)創作品的權利,並且得以應用透過該創作品所獲得的知識
  • 自由地製作與散佈複製品(freedom to make and redistribute copies)的權利,不論所複製範圍為全體或部份,亦不論複製對象為資訊或表述;
  • 自由地更改與改進(freedom to make changes and improvements)的權利,並且得以散佈其衍生創作品。
不論是任何人在任何地點與時間,這些自由應該都是有效力的,這些自由也不應該因為創作品使用之情境脈絡而有所限制,因為創意所指涉的意涵,即為一種運用現有資源的方法,且這種方法過去未曾實現。
然而,在多數國家當中,這些自由的權利通常不是被強調,而是被「著作權」法律所壓制,這些法律將作者視為像神一般的創造者,並且針對所謂 「他們的內容」如何被再次使用,給予作者們完全的壟斷權利。這個壟斷權利阻礙了文化發展的興盛,此外,甚至對這些作者的經濟情況也沒有改善太多,因為這些 權利主要是保護了大多數有權勢的出版公司之商業模式。
根據這些法律的精神,作者可以在為數眾多的自由授權條款的法律文件中,選擇合適的授權條款,藉以將他們的創作品轉化為自由創作品。而對於作者而言,選擇將他的創作品放置在「自由授權條款」之下,並不代表他將喪失所有的權利,而是僅給予所有人上述的自由權利。
當任何創作品被宣稱為自由地提供前述的自由權利時,是否確實如此與是否沒有任何風險就變得非常重要。正因如此,針對這些授權條款以及具有作者權的創作品,我們之後將給予一個準確的「自由權利之定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