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6日 星期日

1020公共圖書館



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本基準由教育部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台(九一)社(三)字第九一一五六一一八號令發佈。
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壹、總則
一、
本基準依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
公共圖書館之分類如下: 分兩種
()
公立公共圖書館
  1. 國立圖書館。Ex.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台灣圖書館
  2. 直轄市立圖書館。Ex.台北市立圖書館
  3. 縣(市)立圖書館及縣(市)文化局(中心)圖書館(以下簡稱縣市圖書館)。Ex.桃園縣立文化局圖書館
  4. <(鎮<、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鄉鎮圖書館)。Ex.吉安鄉立圖書館、斗六市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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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公共圖書館指由個人、法人或團體成立,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Ex.行天宮附設玄空圖書館
三、
公共圖書館主要服務對象為所屬行政轄區內之居民,以人口總數為訂定員額編制、館藏量及建築面積等之主要基準。
貳、設立
四、
公共圖書館之設立應配合地方特性與需要,蒐集整理保存圖書資料及地方文獻,謀求普遍利用,1.提供圖書資訊、2.推展社會教育及3.辦理文化活動。前項設立依本法 第四條及社會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五、
公立公共圖書館依人口總數配置適當之人力,其計算基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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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圖書館:應斟酌館舍面積、館藏量、流通量、分館數及業務繁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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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立圖書館:每人口總數五千人,置專任人員一人。Ex.2695千人→539專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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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圖書館:()人口總數未達五十萬人者,置專任人員十五人;()人口總數在五十萬人以上未達一百萬人者,置專任人員二十人;()人口總數在一百萬人以上者,專任人員 以不低於二十五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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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圖書館:人口總數未達十五萬人者,置管理員一人、幹事一人;人口總數在十五萬人以上未達三十萬人者,置管理員一人、幹事一人、書記一人;人口總數在三 十萬人以上者,置管理員一人、幹事一人、書記二人。
六、
公共圖書館得視需要設立分館、民眾閱覽室、圖書巡迴車或巡迴站,其人員與業務受總館之監督與管理。
七、
公共圖書館視其規模及業務需要得分組(室、課)辦理本法第九條規定 之業務。
八、
公共圖書館得設圖書館事業諮詢委員會,遴聘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學者專家及地方熱心文教事業人士組織之,就有關圖書館業務興革事項提供意見。
九、
公共圖書館應詳訂館內辦事細則及作業手冊。
十、
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依其工作性質得分下列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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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並擔任本法第九條所列業 務者屬之:
  1. 國家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及格;或相當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之圖書資訊管理類科特考及格,並取得任用資格者。
  2. 國內外大學校院圖書資訊學系本科系、所或相關學系、所畢業者。
  3. 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修習經圖書館各級主管機關核准或委託之圖書館、大學校院、圖書館專業團體辦理之圖書資訊學科目課程二十學分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者。
  4. 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者,或三年以上圖書館專業工作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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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員: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擔任圖書館一般行政業務者或協助專業人員處理業務者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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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具圖書館電腦、資訊、視聽、裝裱、工程、空調及機具操作維修等專長,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並擔任圖書館技術工作者屬之。

十一、
公共圖書館專業人員以不少於全館總員額三分之一為原則。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之進用依圖書館專業人員認定事項辦理,其所屬業務主管應為專業人員並具二年以 上圖書館實際工作經驗。
十二、
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六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
十三、
公共圖書館之經費除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圖書資料購置費不得低於該館全年預算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十五。經常門:50%  ex.桌子 /  資本門:50%  ex.土地
肆、館藏發展
十四、
公共圖書館館藏之徵集選擇,應符合圖書館設置之目的,並依據1.當地社區環境特性2.一般民眾教育程度3.職業狀況等,訂定書面之館藏發展計畫,力求館藏均衡發 展。
十五、
公共圖書館館藏包括一般圖書、參考工具書、政府出版品、地方文獻、期刊、報紙、視障資料、視聽資料、微縮資料及電子資源等。和圖書館法有所衝突
十六、
公立公共圖書館館藏量以人口總數每人一冊(件)為發展目標;其基本 藏量及年增加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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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圖書館:總館至少應有五十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一萬冊(件);分館至少應有圖書十五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五千冊(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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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立圖書館:總館至少應有五十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七千冊(件);分館至少應有圖書三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三千冊(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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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圖書館:人口總數未達五十萬人者,至少應有十五萬 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五千冊(件);人口總數在五十萬人以上未達一百萬人者,至少應有二十萬冊 (件),每年至少增加六千冊(件);人口總數在一百萬人以上者,至少應有二十五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七千冊(件);分館至少應有二萬冊(件),每年至 少增加一千冊(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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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圖書館:應有二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一千冊 (件)。
十七、
國立圖書館及直轄市立圖書館應有期刊一千種以上、縣市圖書館應有期刊三百種以上、鄉鎮圖書館應有期刊三十種以上,期刊內容具點藏價值者應予裝訂保存。
十八、
公共圖書館應備有適量報紙,並選擇適當者予以裝訂保存。
十九、
公共圖書館館藏宜兼顧成人、青少年、兒童及特殊讀者之需要。不因年齡有所區別
二十、
公立公共圖書館應定期辦理館藏清點及報廢,其每年報廢量逾館藏百分之三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伍、館舍設備
二十一、
公立公共圖書館宜有完整及獨立服務空間,建於交通便利之地點,並預留空地以備擴充、綠化與停車之需;其設計應符合國家標準並配合業務需要及未來長期之發 展。
二十二、
公立公共圖書館之館舍由圖書館館長、建築師、學者專家、專業館員及相關機關人員等組成小組共同規劃之。
二十三、
公共圖書館館舍與設備應力求實用、美觀、防火、防水、耐震、通風、防潮、防蟲、採光、隔音、安全之樓板載重量及符合人體環境工學等要求,並應考慮特殊讀者 之需要。
二十四、
公立公共圖書館基本館舍面積,得依人口總數與館藏數量多寡定之,其 計算基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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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圖書館:總館宜有二萬平方公尺,分館宜有三千平方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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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立圖書館:總館宜有二萬平方公尺,分館宜有一千 八百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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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圖書館:人口總數未達五十萬人者,宜有三千平方公尺;五十萬以上未達一百萬人者,宜有四千平方公尺;一百萬人以上者,宜有五千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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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圖書館:宜有七百平方公尺。
二十五、
公共圖書館得依讀者服務、行政業務處理及文教活動等功能配置館舍空 間。
二十六、
公共圖書館得依服務需要,備置一般家具、視聽器材及電腦等各項設 備。
陸、營運管理
二十七、
公共圖書館應考量各類讀者需要,提供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利用教育及特殊讀者等服務。
二十八、
公共讀書館開放時間除別有規定外,每週以不少於四十四小時為原則,週六、週日及夜間宜儘量開放。
二十九、
公共圖書館圖書資料宜採開架式陳列為原則,便利讀者利用。
三 十、
公共圖書館館藏以免費外借為原則。
三十一、
公共圖書館應推廣館際合作,提供館際互借服務。
三十二、
公共圖書館應利用館藏資料及社會資源,經常舉辦各項推廣活動。
三十三、
公共圖書館應編製館藏目錄方便讀者檢索。
三十四、
公共圖書館設分館者,其圖書資料之徵集、登錄、分類及編目等業務得由總館集中辦理。鄉鎮圖書館必要時得由縣市圖書館輔導辦理。
三十五、
公共圖書館應定期辦理館藏量、閱覽、流通、參考諮詢、資訊檢索及推廣活動等各項統計,並向主管機關提出工作報告。
三十六、
公共圖書館宜採自動化作業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務品質。
三十七、
公共圖書館應注重公共關係,結合社會資源,協助館務發展。
三十八、
公共圖書館應訂定民間捐助獎勵有關規定。
三十九、
公共圖書館除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接受定期業務評鑑外,應經常自我 評估並予改善。
柒、附則
四十、
本基準得作為公共圖書館輔導及評鑑之依據。

2014年10月19日 星期日

1013公共圖書館



高雄市立圖書館雲端平台→只限高雄地區使用(?)
名  稱
圖書館法 英Library Act
公佈日期
民國 90 01 17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1
 
公共圖書館的目的,提供個人及社團終生學習、獨立判斷、文化發展環境。
為促進圖書館之健全發展,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以1.推廣教育2.提升
文化3.支援教學研究4.倡導終身學習,特製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
其他法令之規定。
2
 
本法所稱圖書館,指蒐集整理保存(只看到保存)圖書資訊,以服務公眾或特定對象
設施(不以建築物為限)
前項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數位)等出版品及網
路資源。
3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 為縣 () 政府。
4
 
政府機關 () 、學校應視實際需要普設圖書館,或鼓勵個人、法人、團
體設立之。
圖書館依其設立機關 () 、服務對象及設立宗旨,分類如下︰
一、國家圖書館︰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以政府機關 () 、法人、團
    體及研究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徵集(給它)、整理及典藏全國圖書資訊目的:
    存文化、弘揚學術,研究、推動及輔導全國各類圖書館發展之圖書館
   
二、公共圖書館︰指由各級主管機關(縣市)、鄉 (鎮、市) 公所、個人、法人或
    團體設立,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方式:1.提供圖書資訊服務2.推廣社
    會教育3.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
三、大專校院圖書館︰指由大專校院所設立,以大專校院師生為主要服務
    對象,1.支援學術研究2.教學3.推廣服務,並適度開放供社會大眾使用
    之圖書館。
四、中小學圖書館︰指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級學校所設立,以中小學師
    生為主要服務對象,供應教學及學習媒體資源,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
    育之圖書館。
五、專門圖書館︰指由政府機關 () 、個人、法人或團體所設立,以所
    屬人員或特定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蒐集特定主題或類型圖書資訊,
    提供專門性資訊服務之圖書館。
5
 
圖書館之設立及營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圖書資訊分類、編目、建檔及檢索等技術規範(編目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國家
圖書館、專業法人或團體定之。
7
 
圖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大家都得不到資訊也是種公平)自由適時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301條款→貿易報復
前項之服務,應受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館藏規定之保護。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法
8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等項服務,
得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訂定相關規定。
9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
文獻傳遞、推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 (視覺及聽覺障礙者) 服務
、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維護及研究發展等
業務。14
圖書館應寬列經費辦理前項業務。
10
 
圖書館置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並得置專業人員辦理前條所規定業務。
公立圖書館之館長、主任或管理員應由專業人員擔任。
公立圖書館進用第一項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必要時,得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11
 
各級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立委員會,策劃、協調並促進全國及所轄圖書館事
業之發展等事宜。
12
 
為加強圖書資訊之蒐集、管理及利用,促進館際合作,各類圖書館得成立
圖書館合作組織(館際合作),並建立資訊網路系統。
13
 
圖書館為謀資源共享,各項圖書資訊得互借、交流或贈與。
14
 
圖書館如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每年在不超過館
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自行報廢。國外圖書館:千分之三
15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 () 、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
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
。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16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圖書館輔導體系。
17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實施圖書館業務評鑑,經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或補助,績效不彰者,應促其改善。
18
 
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屆期仍不
寄送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
其寄送為止。
19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20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