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1215公共圖書館



公眾借閱權 (2007~2008)
至 少有41個國家立法承認公眾借閱權,但祗有28個國家實施公眾借閱權制度,付費的機制或立法與基金共同支持。其中的24個國家在歐洲:奧地利、比利時、捷 克、丹麥、愛沙尼亞、法羅群島、芬蘭、法國、德國、格陵蘭、冰島、愛爾蘭、義大利、列支敦士登、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荷蘭、挪威、斯洛伐克、斯洛維 尼亞、西班牙、瑞典與英國(美國、亞洲、非洲都沒有)2007年,塞普路斯與匈牙利實施公眾借閱權。
澳洲、加拿大、以色列與紐西蘭,也有公眾借閱權制度。模裡西斯與哈薩克有公眾借閱權,但沒有實際運作。2003年,日本官方的委員建議作者與圖書館磋商,但還沒有談到公眾借閱權制度。
美國、南美洲、亞洲與非洲都沒有公眾借閱權制度。
丹麥於 1946 年首先實施公眾借閱權, 挪威於 1947 年跟進, 瑞典於 1954 年、芬蘭於 1963 年、冰島於 1968 年分別施行公眾借閱權。(北歐的圖書館是很好的,社會福利很周全)
圖書館出借圖書由來已久, 直到 1883 9 , 德國作家協會在 Darmstadt 的年會, 才就權益受損之事, 請求政府出面補償。然而, 德國的腳步卻異常緩慢, 直到1972, 才通過相關的法案。(德國圖書館員的職業訓練最早)
1917 , 在丹麥圖書館協會的年會上, 暢銷書作家 Thit Jensen 要求就公共圖書館借出圖書, 導致作家權益受損一事, 應有適度的補償。不過, 圖書館及出版社群起反對, 甚至認為圖書館借出圖書對作家反而有利。直到 1942 , 國會介入此事, 修改圖書館法, 正式作家的權益, 補償作家的損失; 不過, 當時在德國的統治下, 無從實施, 直到 1946 , 才正式成為法案。
繼北歐諸國之後, 荷蘭於 1971 年建立公眾借閱權制度, 德國於 1972 年、紐西蘭於 1973 年、澳洲於 1974 年、奧地利於 1977 年、英國於 1979 , 分別實施公眾借閱權。紐西蘭非常自豪為第一個施行公眾借閱權的英語系國家。(聯合國會員國約一百多個:有不想加入的EX.瑞士、梵諦岡;有不在聯合國中的國家;有不是國家卻加入了聯合國)
進入 80 年代後, 加拿大於 1986 年、以色列於 1986 年、法羅群島於 1988 , 分別加入公眾借閱權的行列; 90 年代的格陵蘭 (1993)、模裡西斯 (1999), 也實施公眾借閱權。
加 拿大作家協會於 40 年代即提出公眾借閱權的呼籲; 1973 , Marian Engel 的帶領下, 加拿大作家工會再度要求公眾借閱權。1976 年國會設立「Payment for Public Use」委員會, 由作家、圖書館員及出版商共同組成, 努力四年之後, 達成一個以圖書館藏為基礎的公眾借閱權計畫。加上其他團體的努力, 加拿大政府於 1986 年編列三百萬加幣 (新台幣 66,000,000) 預算, 做為實施公眾借閱權的費用。(公眾借閱權和著作財產權是互惠的,大多是利益關係)
為了加速歐盟的公眾借閱權計畫 2000 年六月開始, 英國接受歐聯作家的申請, 也可分享公眾借閱權的權利金。
施行重點
公眾借閱權實施內容, 因應國情而有出入, 大體上遵循兩個原則:
  • 承認圖書館出借圖書導致作家權益(著作權)受損, 應該給予補償;(利益都被出版社賺走)
  • 該等補償用於加強文化活動
施行的重點有四:
  1. 文學創作
  2. 作家的社會福利之一
  3. 視為著作財產權的一部份
  4. 採用大英國協模式
文學創作
丹麥、挪威及芬蘭把施行的重點放在文學作家的給付。(每年編預算,一半給作家,一半給執行單位)
丹麥的小說作家得到 44.32%, 希望在新制下, 可以提高到 48.56%
挪威較看重文化與政治的互動, 24 個作家協會分配款項至 12 個領域; 傳統上, 挪威較尊重小說家的地位, 直到 1980 年之後, 才有非文學性作家加入, 文學作家得到 85% 以上。
芬蘭把九成以上的款項, 支付給小說作家, 依照作品的數量, 直接撥付。
以色列的政策大約來自北歐的靈感, 除了少許支付給描述納粹大屠殺及文學論文之外, 絕大多數的款項都流入文學作家之手。
社會福利
奧地利、德國及瑞典, 把作家的健康保險及老人年金納入。
德國把 55% 的公眾借閱權款項作為支付健康保險、老人年金及急難救助之用; 瑞典把 66% 的公眾借閱權款項作為支付老人年金、長期獎助及急難救助之用; 奧地利則把一半的公眾借閱權款項當成作家的社會需求支付。
著作財產權
奧地利、德國及荷蘭的公眾借閱權計畫, 充份尊重該國的著作財產權, 即使是外國作家, 也可經由註冊登記, 享受同等的權利。
大英國協模式
澳洲、加拿大、紐西蘭及英國的公眾借閱權有點類似, 透過仲介團體, 把款項直接撥付到個人, 祗處理圖書的部份。澳洲和英國有單獨的公眾借閱權法案, 由文化部門負責執行。
澳洲更進一步施行教育借閱權 (Educational Lending Right, ELR), 從中小學圖書館至大學圖書館, 都在實施的範圍裡。1999 年的預算是八百萬澳幣 (約新台幣 170,000,000)
英國
採用申請制, 作者、插畫者、攝影者、編者、譯者, 都可以提出申請。原先祗限英國及德國的公民才能申請, 現在放寬為歐聯的公民都有資格
祗有四類書在被申請的範圍裡:
  1. 印刷並裝訂成冊
  2. 商業性出售的圖書
  3. 個人作者 (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除外)
  4. 具有國際標準圖書號碼
有聲書、樂譜、報紙、雜誌及官書都除外。
(指定若干圖書館,計算有登記作者的書借出去有幾本,借了幾次。再算要如何分配預算。)
統計
2011-2012年度,編列722萬英磅[1英磅兌換47元新台幣]。每次借閱取得 6.05便士。(80/20法則-人口論)
付費間距                      20122  20112
£5,000 ‐ £6,600                         313              356
£2,500 ‐ £4,999.99                393              366
£1,000 ‐ £2,499.99                     826               877
£500 ‐ £999.99                             956                938
£100 ‐ £499.99                            3,640           3,649
£1 ‐ £99.99                                   17,590         17,180
總共給付人數                    23,718         23,366
不給付或未達最低門檻     16,254         15,418
(對暢銷作家而言,根本不算什麼;對小作家而言根本不夠。然而現今已失去它的意義,只剩對作家的尊重)
國際圖書館聯盟關於公共借閱權的立場
人類發展指數(原:第三世界、第四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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