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9日 星期日

1013公共圖書館



高雄市立圖書館雲端平台→只限高雄地區使用(?)
名  稱
圖書館法 英Library Act
公佈日期
民國 90 01 17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1
 
公共圖書館的目的,提供個人及社團終生學習、獨立判斷、文化發展環境。
為促進圖書館之健全發展,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以1.推廣教育2.提升
文化3.支援教學研究4.倡導終身學習,特製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
其他法令之規定。
2
 
本法所稱圖書館,指蒐集整理保存(只看到保存)圖書資訊,以服務公眾或特定對象
設施(不以建築物為限)
前項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數位)等出版品及網
路資源。
3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 為縣 () 政府。
4
 
政府機關 () 、學校應視實際需要普設圖書館,或鼓勵個人、法人、團
體設立之。
圖書館依其設立機關 () 、服務對象及設立宗旨,分類如下︰
一、國家圖書館︰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以政府機關 () 、法人、團
    體及研究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徵集(給它)、整理及典藏全國圖書資訊目的:
    存文化、弘揚學術,研究、推動及輔導全國各類圖書館發展之圖書館
   
二、公共圖書館︰指由各級主管機關(縣市)、鄉 (鎮、市) 公所、個人、法人或
    團體設立,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方式:1.提供圖書資訊服務2.推廣社
    會教育3.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
三、大專校院圖書館︰指由大專校院所設立,以大專校院師生為主要服務
    對象,1.支援學術研究2.教學3.推廣服務,並適度開放供社會大眾使用
    之圖書館。
四、中小學圖書館︰指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級學校所設立,以中小學師
    生為主要服務對象,供應教學及學習媒體資源,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
    育之圖書館。
五、專門圖書館︰指由政府機關 () 、個人、法人或團體所設立,以所
    屬人員或特定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蒐集特定主題或類型圖書資訊,
    提供專門性資訊服務之圖書館。
5
 
圖書館之設立及營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圖書資訊分類、編目、建檔及檢索等技術規範(編目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國家
圖書館、專業法人或團體定之。
7
 
圖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大家都得不到資訊也是種公平)自由適時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301條款→貿易報復
前項之服務,應受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館藏規定之保護。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法
8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等項服務,
得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訂定相關規定。
9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
文獻傳遞、推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 (視覺及聽覺障礙者) 服務
、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維護及研究發展等
業務。14
圖書館應寬列經費辦理前項業務。
10
 
圖書館置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並得置專業人員辦理前條所規定業務。
公立圖書館之館長、主任或管理員應由專業人員擔任。
公立圖書館進用第一項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必要時,得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11
 
各級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立委員會,策劃、協調並促進全國及所轄圖書館事
業之發展等事宜。
12
 
為加強圖書資訊之蒐集、管理及利用,促進館際合作,各類圖書館得成立
圖書館合作組織(館際合作),並建立資訊網路系統。
13
 
圖書館為謀資源共享,各項圖書資訊得互借、交流或贈與。
14
 
圖書館如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每年在不超過館
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自行報廢。國外圖書館:千分之三
15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 () 、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
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
。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16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圖書館輔導體系。
17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實施圖書館業務評鑑,經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或補助,績效不彰者,應促其改善。
18
 
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屆期仍不
寄送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
其寄送為止。
19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20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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